房屋拆迁不补偿宅基地怎么办?
时间:2023-06-16 03:10:13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拆迁不补偿宅基地怎么办?

1、房屋拆迁不补偿宅基地,被拆迁方首先可以直接向拆迁方提出补偿请求。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补偿款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办法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交易均价

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二、已拆迁的宅基地村民还有使用权吗?

1、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拆迁的,村民对该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宅基地上一般会修建有房屋,根据规定,若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那么拆迁方不仅需要对房屋进行补偿,也需要对宅基地进行补偿。如果实施拆迁行为的单位,不履行补偿义务,有可能会被被拆迁方起诉。拆迁方若是收到法院寄送的原告起诉状副本,需要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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