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宅基地批复手续由谁来撤销
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将宅基地审批权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时间。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审批存在什么情况
宅基地审批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该类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
另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全文5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