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吗
时间:2023-04-06 14:40:47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是的,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办理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的通知检察院。

2、而对于需要继续侦察,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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