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成功提抗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12 09:13:10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8月31日,由县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林*河与嘉兴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戴*泉、刘-勇抵押合同纠纷案有了再审结果,县法院经过再审,支持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改判。这是近年来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直接获改判的一起成功案例。2003年9月4日,戴*泉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幢作抵押,与嘉兴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典当贷款金额为13万元。同年11月7日,林*河、刘-勇共同向典当公司出具保证《承诺书》一份,承诺对戴*泉借款中的10万元作担保;如戴*泉到期不还,则由林*河、刘-勇直接归还。

该借款期限届满后,戴、林、刘3人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典当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判决,原判决判定:被告戴*泉归还借款、综合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计149632元,被告林*河、刘-勇对保证的10万元债权及其对应的综合费用、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林*河不服,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县检察院于2006年5月8日依法立案。经调阅审判卷宗进行审查后,发现原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抵押),又有人的担保(保证),两者并存时,物的担保应该优先于人的担保,即应先由债权人实现其抵押权,其抵押财产不足于清偿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原判决既未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原告先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又在明知原告的债权上既存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又存有保证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林*河、刘-勇对保证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据此,县检察院依法提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案交嘉善县人民法院再审。

2006年7月20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最后该院判定:嘉兴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要求债务人戴*泉首先用自己提供的抵押财产来满足债权,在抵押财产不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再由该债务的保证人林*河、刘-勇来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撤销了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林*河、刘-勇对上述借款中的10万元及所对应的综合费用、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全文9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抵押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检察院成功提抗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检察院成功提抗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