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学历存疑有的只是次要信息,影响不大;有的是重要信息涂改或者错误,影响非常严重,甚至可能导致政审不通过;也有的本来没什么却因为个人随手一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凡发现档案材料或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入职政审如果档案存疑,很可能错失机会甚至终身不能进入体制内。提拔政审如果档案存疑,错过了这一次提拔下一次可能年龄、学历就已经达不到条件。
档案学历造假的处罚
对于隐瞒真实学历、提供虚假学历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对伪造高等院校印件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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