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黑钱不知情会判帮信罪吗
1、如果不知情洗黑钱的,不会构成犯罪。
2、所谓洗钱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各种犯罪活动的总称。它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型犯罪。
洗钱罪所“洗”的钱必须是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必须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洗黑钱涉嫌什么犯罪
洗黑钱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三、构成洗钱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洗钱罪的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
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二,洗钱罪所“洗”的钱必须是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必须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三,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洗钱罪和帮信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洗钱罪,行为发生在特定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既犯罪嫌疑人已经控制赃款赃物之后。
3、行为的性质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是“收取”上游赃款本身,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移或转换;洗钱罪的行为本质,是行为人用窝藏、转移、转换、收购等方法将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掩盖或洗白,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
4、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
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的既遂,起促进作用;洗钱罪对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没有促进作用,即使没有洗钱罪行为人的洗白,也不影响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
5、客体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章节中,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增设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洗钱罪规定在《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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