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财产不足时,债权人能否主张未出资股东偿还债务
1、能主张未出资股东偿还债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二、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资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司资本瑕疵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已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如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是,违反以上规定的其它形式的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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