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中情节恶劣主要指的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虐待行为给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极大伤害。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经有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
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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