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在校学生;
4. 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自杀;
6. 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得取保候审,包括: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 潜逃;
3. 串通他人实施犯罪;
4.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5. 可能有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则不得取保候审。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并依法作出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在校学生、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自杀、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而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潜逃、串通他人实施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有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因此,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决定,综合考虑并作出合适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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