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覃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某等两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0余万元,而且还提供了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债务的存在。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却发现,所谓聊天记录都是何某伪造的,因此法院依法对覃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作出处罚的依据
覃某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是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的处罚的。而且如果说扰乱法庭执行的行为,是以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方式实施的,并且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
本案中的覃某由于主动撤回了提交的虚假证据,并作出检讨,所以法院并没有对其作出太重的处罚,仅仅是罚了他一万元。所以我们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千万不能有任何扰乱法庭执行的行为,否则是会受到处罚的。
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的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法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还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一点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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