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四)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以符合结婚的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
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双方应当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会成为事实重婚。
3、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4、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
现在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事实婚姻特征有什么
事实婚姻特征是:
1、事实婚姻中的男女都没有配偶;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上,已婚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得到周围人的认可;
4、事实婚姻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婚礼,未登记结婚的都不是合法婚姻。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