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现行法律构建起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且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打击犯罪,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仍不可否认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总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医疗事故可以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吗
以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不可以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审理刑事案件,只能够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加审理民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因此如果医疗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造成了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了他的身体健康,那么就会达到犯罪程度,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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