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仅设立了针对维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对于普罗大众所熟知的其他动物并未明确列于法律保护范畴之内,因此,那些对普通动物施加虐待的恶劣行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无法被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触犯刑事责任的恶行,举例来说,包括虐待家养宠物猫狗等事件,在法律层面上往往从而规制,更常见的则是在道德层面上引发人们的强烈愤慨和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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