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后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监视居住之后,不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未采取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监视居住之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这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的区别
取保候审适用情形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监视居住适用情形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要遵守的事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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