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1、汇缴:
首先由单位向中心领取《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即确定该单位准备启动住房公积金。其次,由中心向单位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单位将领取的以上三种表格填好并盖章后,到经办行进行初始录入,经办行录入完毕并审核后,在交款单上加盖印章,即确定为款已收妥。经办行根据所交款项的金额和汇缴清册录入单位和职工个人明细帐。中心待经办行将单位和职工个人明细帐录入完毕后,打印记帐凭证,并将申请表、汇缴清册附在记帐凭证下,确定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完毕。(以上汇缴程序只需单位在初次缴存时和每年的7月份按此程序办理,如7月份不是初次办理缴存,可不填写申请登记表)。
汇缴的变更:职工发生新增、启封、调离、切户、封存等情况,由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汇缴书(以下简称变更清册),直接到中心审核手续,审核后由缴款单位到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其他程序同上。
2、补缴:
单位需补缴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然后到中心办理补缴审核手续。
3、支取:
职工个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审核职工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表(以下简称“支取表”),职工个人应按支取原因提供相应的附件及证明,并在支取表加盖单位行政章和财务章,到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中心经办人员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认真复核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对符合支取条件的办理支取手续,开据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4、转移:
①本市转移
职工发生调动时,被调动的职工需向调出单位申请转移住房公积金,由调出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经办人将转移申请表交银行办理转移手续,中心经办会计在微机上作有关录入操作,转移手续办完后,由中心在转移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即确定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②异地转移
在新疆范围内做异地调动的职工,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调离新疆的职工,一般都办理销户支取。如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时,由被调动的职工提供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和帐号,由中心按照以上程序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办理转移手续,并在微机上作有关录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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