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变更后,该由谁来承担债务?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经营者变更前应当注销旧许可证,然后办理新许可证登记。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约定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债权债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准入平等、待遇公平的原则。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协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诚实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地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姓名、住所、构成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依法核实,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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