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出险一次保费上涨吗
时间:2023-03-29 09:42:42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强险的费率跟该车前一年的出险情况有关,前一年出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且该车是主责任方,则次年保费将上浮10%作为惩罚;若在主责任事故中致人死亡,则次年保费上浮30%。当然,有惩罚也有奖励。若前一年一次主责任事故都没出,则次年可享受保费下浮10%的优惠。

一、交强险意义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随着配套措施完善,交强险最终于2007年7月1日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二、交强险特点

《交强险条例》第五条规定,承保机构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2]。该险种的强制性不仅包括投保者——机动车所有者,同时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不入此项保险处规定保额两倍罚款,《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的保险标志:《交强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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