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成立并不代表合同就不成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对方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要具有合同的基本内容,要约经受要约人同意后,就会生效,要约就具有法律效力。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要约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二)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三)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四)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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