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传真与复印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供追溯其源头,故在某些情况下可视作书面证据;
然而,后者仅能充当文件资料,无法作为明确的证据源。
关于传真的合法性,盖有印章的合同经传真发送后即被视为有效。
然而,若在合同纠纷中仅依赖传真合同作为证据来证明契约关系的存在,可能会面临较大难度。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避免采取这种合同拟定方式。
就证据效力而言,假设甲方发送盖有公章的合同至乙方的传真设备上,由乙方获取合同并复印,此时,对于乙方来说,这一份合同仅具有复印件的价值。
倘若在合同履约过程当中发生了争执,且甲方否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又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支持合同条款的话,那么在接受法院审理时,仅凭传真合同恐怕难以被认知为有效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其他适当形式达成特定的合同签订方案。
然而,若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则务必遵守这一规定。
另外,如双方有意选择书面协议形式,亦应首选以书面形式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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