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保护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股东,并经公司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但其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其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合法吗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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