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特征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对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特征包括: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的特征
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
2. 信用卡管理单位有章不循,不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信用卡管理混乱。
3. 违反信用卡交易规则,如恶意透支、超限交易等。
4. 信用卡管理单位对违规行为轻罚,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5. 信用卡管理单位存在利益输送,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以上特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同时,针对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我国还加大了监管力度,加强信用卡管理,防范信用卡管理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总之,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信用卡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信用卡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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