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许可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部分许可事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由下级国税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下级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核查完毕,有权决定税务行政许可的上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税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准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国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级国税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
国税机关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级国税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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