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欲用查封房产抵押贷款“老赖”被刑拘
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县公安局在打击老赖联合行动中,一举查处了一起妄图用法院查封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案件。目前,该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了解,此前,原告向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向某人民币2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没有自觉履行偿还义务,于是,向某向开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刘某对法院的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不予理睬,并躲避法院干警逃避执行,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有房产后,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法院同时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到开江县公安局。
今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刘某想用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到开江县某银行抵押贷款,而刘某没有料到的是,该银行系法院的执行联动单位。银行工作人员一边稳住刘某,一边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接警后,刑警大队民警立即与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并前往银行将刘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随后,开江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