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4条明确了该罪的起诉条件,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二十支以上,气枪支持一千支以上或其他非军用枪支持)的非军用枪支持、非法持、非军用枪支持、非法持、非法持四支持、非军用枪支持、非军用枪支持、非法枪支持、非法枪支持四支持、非法枪支持、非法枪支持五支支持、非法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哪些惩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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