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外地人在中山落户条件
外地人在中山落户条件如下:
一、人才入户条件:
1、必须要有中山社保;
2、年龄有分情况的要求;
3、必须在中山工作。
二、投靠入户条件:
1、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为家庭户口、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
2、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外县市户籍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1)子女尚未成年,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两地的;
(2)子女已成年但正在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未婚(不含离异)学生的。
3、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父母可申请投靠,不受年龄限制。
三、纳税入户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
1、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
2、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万-5000万元(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
3、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0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
4、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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