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及报批程序:
(1)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写出书面用地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2)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计划、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实地勘察选址;
(3)国土部门依据各种批示及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核实被征用地具体位置并申请市局对项目所在地实地预审;
(4)预审通过后,项目用地单位到县计委、县环保局、县规划办、林业局分别办理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提交国土部门;
(5)由规划部门在确定征用范围内作城建规划;
(6)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7)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派事务所对被征用土地实地测量,并按规程要求提供到户地类、面积、出具被征用土地红线图及勘测定界报告;
(8)国土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及审查意见,组织材料上报市局及省厅或国务院批准;
(9)待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各项审批费用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并拿回项目用地批文;
(10)项目征地方案经省或国务院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11)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2)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13)县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用协议,并按期支付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
(15)征地工作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和第11号令的规定,根据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地;
(16)项目实施后,依据批准后的征收范围及用途,监督项目用地的全过程。
2、申报所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用地申请;
(2)县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3)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4)江华县国土资源局呈报意见;
(5)“一书四方案”;
(6)拟征用土地权属证明;
(7)拟征用土地权属汇总表;
(8)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地类审查意见;
(9)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10)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听证通知;
(11)被征用土地单位对征用土地的听证意见;
(12)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3)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适用于单独选址项目);
(14)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批复、行业许可批准文件;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
(16)使用林地许可证;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9)矿床压覆评估报告;
(20)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定界图;
(21)土地利用现状图;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3)耕地补充位置图(适用于占用耕地项目)
3、办理时限:
只要业主提供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材料上报;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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