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二者之间存在差异:
(1)隐名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有独立人格。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71条明确规定,隐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两河公司为法人
(2)隐名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著名企业法人所有;两个合资企业的财产由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同拥有
(3)只有一方隐名合伙;两家公司都是著名的
(4)隐名合伙企业中的著名商人不得出资;合营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必须出资。(5)隐名合伙人对著名企业法人的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两河公司各股东按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合资公司的概念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与英美法系类似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一般认为,二者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但两河公司在民法上具有法人资格,而英美法上的有限合伙则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它们的法律特征相似,但它们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由于两家合资企业的设立不仅复杂,而且公司治理结构也相当复杂,合伙形式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仅设立简单,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通常是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的,该协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更重要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拥有本公司无法比拟的税收优势。因此,两河公司的数量非常少,甚至一些国家根本不承认两河公司的存在。然而,有限合伙制在英国和美国,特别是在美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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