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必要申请材料汇总
时间:2023-07-14 22:38:24 1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必要申请材料汇总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流程

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流程:

1.在提起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人提供担保;

3.在48小时内法院会作出裁定;

4.裁定予以保全的,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当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三、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n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n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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