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
时间:2023-07-29 21:51:50 1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的,应按下列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判刑:

1、触犯本罪的,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销售额达到20-50万元的,处2-7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达到50-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包括哪些

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等等;

(8)失效、变质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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