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9 11:22:57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变更抚养权;

2、存在直接抚养方患病或虐待子女等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一方或双方主动要求变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4、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离婚后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先由父母协议决定,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在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时,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决定。

法院在判决孩了抚养权时主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孩子的生活习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幼子思母变更抚养关系却因再婚被驳

父母离婚,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那么子女因想念母亲能否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理由?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与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父子关系,与被告杨某系母子关系。2006年2月,原告小李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因李某坚决要求抚养原告,且不要求被告负担生活费等,被告杨某也同意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归原告的父亲所有,之后,原告随其父生活。

如今,已将小学毕业的小李,以父亲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很好地照顾原告,致使原告生活和学习无人照看,不能按时吃饭,无人接送上学等原因将母亲杨某诉至法院。小李认为母亲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原告,且几年来原告十分思念母亲,想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为使原告今后更好的生活,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有母亲带领抚养。

被告杨某答辩,被告离婚后又组成了新的家庭,现在也有一个男孩需要抚养。被告个人在离婚后没有住房,一旦原告由被告抚养,被告现在的家庭肯定破碎,被告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更无力抚养原告。被告有颈椎病,也不方便照顾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协议载明原告由其父亲抚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按协议履行。现原告随其父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原告的生活。原告要求改变的理由就是想念母亲,想念可以有其他方式解决,并非一定要变更抚养关系,且原告父亲带领原告的条件优于被告带领原告的条件,故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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