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指出,在提交民事诉讼至法院并立案后,无论是在提起起诉之前、开庭之前或庭审之后,都有可能收到来自法院的调解通知。
在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下,法院在处理离婚相关诉案时,务必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能够无限期拖延而无期限。
实践证明,倘若经调解查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无论调解工作是否成功,法院都应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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