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管辖地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自然人借贷案件,即原告所在地,也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所提及,旨在明确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避免发生争议和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有兩個管辖地,一個是被告住所地,另一個是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又进一步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自然人借贷案件中,即原告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
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现对民诉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解释。
一、关于管辖权
1.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和案件中的民事争议,依法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不受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案件;
(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要影响的涉外案件;
(4)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涉外因素的案件。
2.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和案件中的民事争议,认为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案件;
(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要影响的涉外案件;
(4)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涉外因素的案件。
二、关于回避
1.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3.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参与本案审判活动的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4.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参与本案审判活动的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5.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回避后,不得再参与本案审判活动的,可以向院长申请恢复其回避。
6.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恢复回避后,再参与本案审判活动的,可以向院长申请再次回避。
三、关于诉讼期间
1. 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状中申请延长诉讼期间。
2.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延长诉讼期间的,可以批准延长。
3.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超过诉讼期间审理案件的,有权申请恢复诉讼期间。
4.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恢复诉讼期间的,可以批准恢复。
四、关于简易程序
1.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简易程序诉讼。
2.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简单的民事案件;
(2)当事人双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3)当事人双方人数较少的案件。
3. 人民法院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五、关于督促程序
1.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等。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支付令书后,认为申请事由成立的,应当立即发出支付令。
3. 被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 被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超过15日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六、关于诉讼费用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
2.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诉讼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3.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免收诉讼费用:
(1)当事人双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人数较少的案件;
(3)当事人双方愿意承担诉讼费用,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回避、诉讼期间、简易程序和督促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解释。这些解释旨在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两个管辖地,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地,但如果没有约定,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自然人借贷案件中,即原告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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