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4 17:29:54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院判决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后能否撤销

债权转让后,如果出现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债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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