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窥视,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被发现后逃回家中。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这则新闻在网上变成了偷窥被判强奸罪的论战——确切地说,不是网上论战,而是网民们一致将砖头扔向法院,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官的专业素质。
然而,笔者认为,李某被判强奸罪,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按刑法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主观上,李某自己供述有强奸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他已经着手为实施强奸犯罪做准备——夜里他翻进了刘某的院子,差点进了屋,爬上树偷窥只是为了等待机会。若不是由于打雷被发现,李某也不会中止其犯罪。至于强奸只是一个构思并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辩解,是不成立的——如果李某每天在床上意淫,而不是半夜里藏在邻居家院子里,是永远不会被判刑的。
知识延伸认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罪处罚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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