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河北张家口市张北县的孟某明强奸罪被平反,拿到24万余元国家赔偿。6月19日,曾因强奸罪(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的刘某也被宣告无罪。据了解,两起冤案均出自同一侦查机关张北县公安局。
女儿12岁了,没当面叫过爸爸
女儿已经12岁了,从来没有当面叫过我一声爸爸。今年39岁的刘某很辛酸,对于女儿来说,他还是很陌生。因为在女儿开始懂事的几年里,刘某却无故因强奸罪入狱。
刘某是张家口市蔚县人,17岁时,举家定居张家口市张北县。在遭遇祸事之前,刘某拥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刘某在张北开了个做鞋的小作坊,生意很好。媳妇很贤惠,生了一个女儿。然而,一切从1998年的4月14日起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1998年4月10日,刘某的邻居王某被人强奸未遂,4月14日,刘某被传唤到了公安局,很快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当年7月29日,一审判决刘某犯有强奸罪(未遂),判处6年有期徒刑,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监狱服刑。
监狱外,刘某的爱人和父母不断为他申诉,直到2005年11月20日,刘某迎来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今年6月19日,背负了9年多强奸罪名的刘某被平反,冤情昭雪。
人证物证均不全却定了案
1998年4月10日晚8时30分,被害人王某到张北县张北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强奸未遂并称作案人推一辆自行车,黑色大车子。他骑车跑时车上掉下一个尼龙编织袋。王还称,作案人对其加害时,县招待所职工马某正好回家碰见这是张家口市中院再审中对案情的描述。
那天晚上我就在家和媳妇看电视,哄孩子,哪儿也没去过。刘某说,他到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把强奸的帽子扣到了他的头上。
再审判决书中称,在认定刘某一案中,惟一的证据即是被害人王某的指认,称刘某是对其强奸未遂之人。
作为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刘某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作过案。
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马某,其几次辨认均称挺像,一直不能确定其当时看到的作案者是刘某。
案发时一个重要物证是作案人落下的编织袋,袋内是一包衣服。而在案卷中,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刘某的,或者是其家人的。
作为案件另一重要物证,即被害人王某称,搏斗中,作案人在其身上留下了血迹。而当时办案的张北县公安局刑警队一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理由之一便是被害人衣服上的血迹待检验。但在原案卷中却没有验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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