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挂失和止付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票据挂失止付期限有什么规定
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仅以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产生的效力,为挂失止付的效力。其效力内容主要有三项:
1.挂失止付的有限期间为12日;
2.失票人请求票据挂失的,对挂失票据尚未支付的,付款人应予挂失;
3.挂失止付期问付款人应停止支付。
三、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有哪些
属于票据恶意挂失的情形包括有: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的;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谎称丢失恶意挂失的;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n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n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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