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女方打胎男方不同意咋办
时间:2023-07-21 18:23:30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不过关键还是看女方自己的意见。未婚先育是指在没领取结婚证与准生证的情况下,将孩子生出来,这就违背了各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条列》,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孩子出生后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未婚先孕属于非婚生育行为,小孩生下来后,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就是罚款。有的地方也可在分娩后六个月补办,不罚款,有的地方一胎不罚款。

未婚先孕的影响:

1、孕期女性权益无法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未婚男女在同居期间会因为种种纠纷而导致感情破裂,分手后给女方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如果分手时女方未怀孕,那么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低。但是如果分手时女方还在孕期,不但自身无法工作,甚至连孕期的生活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未婚男女分手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因谈恋爱分手而索要损失赔偿目前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

2、未婚子女户口登记较麻烦。

自我们出生之日起,我们的户口信息便与我们个人紧密相连,未婚子女虽然是在父母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期间出生的,但是未婚子女依然需要进行户口登记,但是相对于普通的婚生子女,未婚子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会比较麻烦。未婚子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随着未婚子女的孕育数量,社会抚养费也会逐倍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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