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治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的,股东利益将严重丧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持有公司部分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解散事由的分类公司解散事由有三种:一是一般解散事由;二是强制解散事由;三是股东请求解散事由。
一般解散的理由一般解散的理由是只要有解散的理由,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事由是:(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能继续存在。(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3)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强制解散的理由。公司强制解散的理由,是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因某种情况责令解散。公司强制解散的理由有:(一)主管机关的决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解散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立即解散。(2)命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解散。(3)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请求解散的理由。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并继续存在时,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是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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