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时间:2023-05-07 16:51:10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的,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执行期满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个人欠债数额较大的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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