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个人债务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