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被贿赂人在被起诉前主动说明贿赂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就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沟通、匹配条件,实现贿赂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了使行贿者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2)3次以上或3人以上介绍贿赂;(3)向党政领导、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轻情节:在被贿赂人在被起诉前主动说明贿赂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诉讼贿赂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但斡旋受贿不是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以受贿罪论处。区别这二者的要点在于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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