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中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及解释
时间:2023-09-08 08:30:13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在客体和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或公共利益,而介绍贿赂罪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主体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而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与 介 绍 贿 赂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分 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力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权、影响力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关键要件,而“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次要要件。

介绍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促使对方接受贿赂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关键要件,而“为他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促使对方接受贿赂的行为”是次要要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但它们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影响力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而介绍贿赂罪则更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促使对方接受贿赂。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公正司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是两种不同的贿赂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影响力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而介绍贿赂罪则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促使对方接受贿赂。在实际司法审判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公正司法。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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