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一方在婚内购买的股票收益,不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怎么处理股票分割问题
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股票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确定股票分割日,通常是法院调取证券账户明细之日,或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的截止之日。
其次,法院会调查婚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截至分割日股票价值及资金余额。
再次,如果一方婚前即有股票的,法院会查明婚前股票账户是否存在婚后收益,如果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经营性管理,则婚前股票婚后收益应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共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婚后有投入操作的,婚前投入的股票价值以婚后抛出时的价值为计算标准,分割时考虑这部分占账户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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