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一般签几年
时间:2023-06-25 15:42:31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大决策的制定。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权。大股东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会。通常,股东协议书可以有一个条款,规定一些特定的决策需要全体股东的批准。这种规定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融资安排和股东给公司的贷款。公司运作起来经常需要股东投钱进来,为了保障投钱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拿公司的资产来抵押给投钱股东,并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股份转让条款,指一个股东想买断另一个股东时如何处理的条款。一个常见的规定是,一方可以提出买断另一方股份的提议和出价,另一方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如果另一方拒绝,则必须要反过来按原来的出价买断提议方的股份。这种规定提供了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和一个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离婚时导致股份被分割给前配偶时如何处理。可以考虑制定一个买断条款,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买断转给前配偶的股份。股东有意外时,如死亡、残废时,如何处理

一、股东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8.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禁止的特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强制公司解散的权利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对这类起诉应立案受理。

10.提案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交由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否定股东的提案权。至于股东作出何种提案,由股东自行决定。

二、如何让合伙人自动退出

一、合伙的时效约束

约定公司合作的时间,约束时效期满,可以自由选择退出或是继续合作。

二、合约未到期退出

在如果约定时间未到,股东需要主动退出,根据目前公司的盈利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1.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退出股东本金不退,股东净身出户(可使用0.1元转让),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2.如果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本年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本金不退。

同时,签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退出人的股份转让给接手人,以后的盈亏就和退出人再无关系。

三、能力无法胜任退出

很多合伙人合作前期都很努力,慢慢公司步入正轨开始盈利后,就开始懈怠散慢了,股东往往没有上级领导约束。这时候就需要在合伙人机制中对这种问题进行约束:

1.当股东能力无法胜任公司要求时,净身出户;

2.给股东两年时间出去学习,提升能力。两年之后如果可以胜任,继续合作,如果还是无法胜任,同样净身出户。学习期间,股东需要找一个人来替代他的工作,工资由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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