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包括: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提高全民族的素质。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4、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使教育管理有法可依。5、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对于体罚的规定
教育法对于体罚的规定: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组织的老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老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组织或教育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解职。2、老师殴打、体罚学生的,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3、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除由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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