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出口设置标准如下:
1、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安全疏散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每栋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2、每个防火分区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一、二级耐火建筑;
3、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直接通向室外或避难走道,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4、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准。
消防安全方针
1、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2、严格控制火源。
3、按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
4、木工加工场及支模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木屑、刨花,运到地面指定地点堆放。
5、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6、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7、建立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定期更换灭火器药剂。
8、每个宿舍明确防火责任人,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燃烧纸张物品。
9、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堆积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产区等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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