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酒驾”逮捕条件扩大
时间:2023-06-08 14:02:04 2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北京团小组讨论会上,宋鱼水代表建议,现在社会刑事和刑事立法均出现变化,比如醉驾案件法定刑虽轻,但是严打对象,也是社会治理和民意所需,因此应该适当将逮捕条件扩大,从应判徒刑以上刑罚扩大至应判羁押刑以上刑罚,不能因立法滞后而影响司法实践。

分组会上,身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宋鱼水代表以专业的咬文嚼字态度认真介绍了自己的建议。她说,具体来看,刑诉法修正草案中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此,宋鱼水代表建议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羁押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宋鱼水介绍,为了打击酒驾行为,当前办理的酒驾案件,对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都判处拘役实刑,几乎很少判缓刑。但是,由于该罪法定刑最高是拘役6个月,够不上有期徒刑,即不属于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所以实践中,对于这些犯案人都只能采取刑事拘留,而不能逮捕。

宋鱼水进一步解释说,但是刑事拘留的理论最长期限是37天。因此,如果要想判完就执行,不超羁押期限,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宣判生效必须在37天之内全部完成。但在当前实践中,这种理想结案方式是很难实现的。因为37天要走完侦、诉、审三流程,而且还要包括各种交接、送达、上诉时间等,几乎很难完成。即使完成,面对这么多案件,其质量也堪忧。因此,实践中,往往到了审判阶段,37天的羁押期限届满,但还未审结或审结了判决没有生效,就把被告人取保候审,等判决生效后再收押执行剩余刑期。这种做法实际上既不科学,也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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