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通过乙借钱给丙,甲能向乙要钱吗
由债券的隐含特性所决定,甲、乙双方各自只须对自身所负有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民事义务与责任。
在此情形中存在着两种相互独立却又有所关联的借款法律关系,即甲与乙之间以及乙与丙之间的链接。
若是乙在应当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之时未尽职责,直至导致丙方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时,在特定前提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丙便有权主动启动替代代位权,对甲发起诉讼并请求其切实履行原本应该偿付给乙的债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借条不写还款日期可以吗
就借据在缺乏约定还款期限状况下,实际上并不会对其法律有效性造成多大影响,同时亦未对债权债务的生成过程及催讨方式带来任何不便,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依然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向负有债务的债务人进行追索、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以行使自身的债权权利。
借据上若未注明还款日期,以及欠条在未有清晰还款日期的条件下,将对法定诉讼时效的核算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当一方已经顺利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由于无法支付款项而立下的欠条,以及在借款合同成立之初由某一方自愿写下的无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这三者在诉讼时效起算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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