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中受伤的关系,一些劳动者需要通过医疗途径来进行治疗,在医疗期治疗的时候劳动者可以依法争取到误工费等赔偿。于是很多人就会关心工伤医疗期长短等等问题,那么,工伤医疗期从何时开始算?听听汉中医疗纠纷律师的说法。
工伤医疗期从几时开始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间。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根据职工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有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标准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是多少天
法律没有规定工伤医疗期,根据工伤职工受伤情况,由医疗机构确定治疗的时间。但法律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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