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减刑的裁定书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X,女,某公司退休职工,195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5.59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XX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陈*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XX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另查明,原审认定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陈*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至今未退出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XX省高院认为,罪犯陈XX作为金融犯罪罪犯,诈骗他人巨款,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至今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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